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一审宣判

时事   2024-12-30 11:11   安徽  

12月30日,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马某某故意杀人一案,对被告人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某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某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2024年3月10日下午,张某某将王某某骗出,因李某的电动自行车需置于被告人马某某(时年13周岁)家充电,李某骑马某某的电动自行车载马某某,张某某骑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王某某,共同前往张某某事先选定的蔬菜大棚。途中,李某受张某某指使将二人欲杀害王某某一事告知马某某。四人进入大棚后,张某某首先持铁锹动手并直接实施杀害王某某的行为,李某帮助控制王某某,马某某见状离开大棚。张某某、李某共同致王某某死亡后,将尸体掩埋。三被告人骑电动自行车逃离现场,张某某将王某某手机微信账户中的钱转入自己微信后与李某平分,将王某某手机卡取出指使马某某砸毁,将手机交由李某扔弃。案发后,马某某首先交代并指引公安人员找到埋尸现场。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某、李某经预谋后将被害人王某某杀害并埋尸,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张某某提议杀人并纠集他人参与,提前进行犯罪准备,直接实施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系共同犯罪中罪责最为突出的主犯。李某积极参与预谋并实施杀人行为,事后与张某某平分赃款,在共同犯罪中亦系主犯,罪责小于张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在去作案现场途中得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欲杀害王某某,并跟随前往。在目睹实施杀人时,即离开现场,后帮助毁灭被害人的手机卡,参与了张某某、李某杀害王某某的共同犯罪。鉴于马某某在共同故意杀人犯罪中,未参与犯罪预谋,未实施具体加害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不予刑事处罚。相关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依法决定对马某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案件经过

• 3月10日下午1点左右,王子耀告诉奶奶有同学约他出去玩,随后便出门。下午1点58分,爷爷还曾给王子耀打电话询问是否需要留门,孩子接听了电话,但到下午5点再打电话时,手机已关机。

• 警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与王子耀同行的是他的3名同班同学,分别是张某、李某和马某某 。

• 3月11日凌晨2点,警察与村书记一起去询问这3名学生,3人均表示没有见过王子耀 。后王子耀父亲补办儿子手机卡,查询微信记录发现孩子曾给其中一名学生转过几百块钱,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3名学生才交代王子耀被埋在北营村南的废弃蔬菜大棚内 。

案件调查

• 尸检情况:3月17日24时,邯郸警方法医对王子耀尸体进行了尸检解剖,发现其面部有十处钝器物伤口,一只眼睛的眼珠子翻出,颈部有大概7道伤口,肝脏有贯穿伤口,双手因抵挡造成两处严重挫伤 。

• 案件性质:经警方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 。

• 责任认定:3名犯罪嫌疑人均年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3人核准追诉,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3名犯罪嫌疑人核准追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

案件影响

•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热议,人们对犯罪嫌疑人的残忍手段感到震惊和愤怒,也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高度重视。

• 当地相关部门高度重视,肥乡区公安分局迅速启动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专案组侦办此案;肥乡区教育体育局发布校园防欺凌安全指南 。



来源:央视新闻
审核:马翔宇 编辑:李享 校对:解明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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