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进包容审慎精准监管,在执法办案中主动、规范适用“四张清单”办理各类行政处罚案件,为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本次公布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墓园不执行政府定价案运用“四张清单”办理的典型案例,以期为全市各级执法部门提供参考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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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案情
接上级交办线索,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墓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墓园自2023年2月4日至同年4月22日在出售墓位的同时,存在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外销售公益性墓位130个,其中重复性收取墓碑刻字费55个墓位,收费价格从370元到680元不等,共计收取26390元。执法机关认为,根据《辽宁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公益性公墓墓位开发直接成本由土地占用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墓穴建造费、配套设施建设费和其他直接费用构成。其中:墓穴建造费是指建造墓穴消耗的各种材料(包括墓碑、墓基座、土建工程等)、人工费用和其他费用。墓碑已包括在墓穴建造费当中,墓碑正面刻字属于墓碑的基本服务,不应再重复收取墓碑刻字费。当事人收取“墓碑刻字费”的行为属于重复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之规定,已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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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鉴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在执法机关第一次检查后立即停止了收取“墓碑刻字费”行为,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积极查找受害人,按期退还55户丧葬户“墓碑刻字费”26390元,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相关票据,符合《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31“从轻阶次处罚”适用情形,可给予从轻处罚。执法机关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计26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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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示范意义
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但在本案的处理中,执法机关没有机械适用法律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而是在依法的前提下,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充分考虑本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在执法机关第一次现场检查后,就及时认识到违法行为并停止了违法行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在收到《责令退款通知书》后积极查找受害人,筹措资金、按期退还55户丧葬户“墓碑刻字费”26390元,认错态度真诚,补救措施积极有力。执法机关能够认真学习并严格落实《辽宁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执法“四张清单”》,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客观改正补救行为,充分释放政策红利,能轻则轻,最终作出“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四张清单”符合社会治理精细化的时代要求,能更好营造包容审慎监管的社会法治环境,在当事人不慎违法后,可以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化危为机。执法机关通过规范落实行政处罚“四张清单”制度,有效破解了以往不敢执法、不擅长合理处罚的执法难点,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更好诠释了教育引导、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体现了“执法权威”与“温度执法”的有机融合,更好地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来源:沈阳市场监管
文字编辑:杨曦
内容校对:张健
发布审核:刘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