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湘公发〔2024〕12 号
HNPR-2024-07004
各市州公安局、财政局、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社会危害,现将《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省公安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2日
湖南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禁毒斗争,鼓励个人和单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减少毒品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和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公安部、财政部《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适用戒毒(戒治)相关措施的,涉及毒品、临时管制清单中物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是指主动向全省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对打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法定职责的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共同违法犯罪的嫌疑人向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供述本人、同案嫌疑人的毒品违法犯罪事实,在押违法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他人毒品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提供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短(微)信、公众号、网络平台、来访等途径,向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
举报可以采用实名或者匿名方式进行。为便于及时查证和兑现奖励,鼓励实名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因匿名举报无法核实举报人真实身份或者无法联系到举报人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认真登记和详细记录举报的方式、时间、内容以及举报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原始记录应当作为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举报内容查证属实后应当及时兑现奖励。
接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将举报情况和登记材料报本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审批;审批后,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或者转交相关地区开展查证、核实、侦办等工作。
省公安厅、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受理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后,应当填写登记表,及时转交相关地区、部门核查。
第六条 举报奖励工作实行以下原则:
1.谁举报、谁受奖;
2.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3.及时兑现、规范管理;
4.严格保密、保护举报人;
5.一案一奖、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湖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涉及湖南省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线索或者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是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信息更为具体详实准确且在案件查证、核实、侦办过程发挥了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八条 对举报人进行奖励,应当综合考虑举报人提供线索、信息的详实准确程度,侦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性质,缴获涉毒物品的种类、数量、纯度,追缴毒资的数额,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等情况,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一次性查获3名以上5名以下的,奖励3000元;一次性查获5名以上10名以下的,奖励1万元;一次性查获10名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二)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的,每查获1人,奖励1000元。
(三)举报吸食、注射临时管制清单中物质的,每查获1名奖励200元;举报教唆、诱导、强迫未成年人使用临时管制清单中物质的,每查获1名奖励500元;举报提供、贩卖临时管制清单中物质的,每查获1人,奖励1000元;举报为滥用临时管制清单物质提供场所、吸食工具的,每查获1个单位或者场所,奖励2000元。
(四)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缴获毒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折算:
1.10克以下,奖励500-1000元;
2.10克以上50克以下,奖励1000-2000元;
3.50克以上500克以下,奖励2000-5000元;
4.500克以上1千克以下,奖励5000-1万元;
5.1千克以上10千克以下,奖励1-2万元;
6.10千克以上20千克以下,奖励2-5万元;
7.20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5-10万元;
8.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10-20万元;
9.100千克以上的,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五)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缴获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分别以海洛因、麻黄碱为基准折算:
1.1千克以下,奖励500元;
2.1千克以上5千克以下,奖励500-1000元;
3.5千克以上25千克以下,奖励1000-2000元;
4.25千克以上50千克以下,奖励2000-5000元;
5.50千克以上100千克以下,奖励5000-2万元;
6.100千克以上300千克以下,奖励2-5万元;
7.3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奖励5-10万元;
8.500千克以上1000千克以下,奖励10-20万元;
9.1000千克以上视情奖励不少于20万元。
(六)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的,查获非法种植罂粟的:
1.罂粟50株以下,奖励100元;
2.罂粟50株以上500株以下,奖励100-500元;
3.罂粟500株以上3000株以下,奖励500-1000元;
4.罂粟3000株以上,奖励1000-2000元。
(七)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的,查获非法种植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1.大麻5000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少不够刑事处罚的,奖励1000-2000元;
2.大麻5000株以上3万株以下,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奖励2000-5000元;
3.大麻3万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巨大的,奖励5000-1万元。
(八)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缴获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毒品原植物种子50克以上或者罂粟幼苗5000株以上的,奖励1000元;大麻种子50千克或者大麻幼苗5万株以上的,奖励3000元。
(九)举报研制、加工毒品的工厂、窝点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及制毒前体、配剂数量等情况,奖励3万元至20万元。
(十)举报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等其他制毒线索侦破制毒案件的,根据抓获违法犯罪人数,缴获制毒物品、设备等情况,奖励1万元至10万元。
(十一)举报传播制毒工艺、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易制毒化学品制作方法、提供制毒设备或者违规开展相关检测认证服务的,根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涉案物品及配剂数量、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奖励2000元至5万元。
(十二) 举报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仓储、使用、收寄、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药用类麻精药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制毒物品、制毒设备的,根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涉案物品数、处罚企事业单位等情况,奖励1000元至3万元。
(十三)举报娱乐场所等各类营业性场所,或者私人会所、住宅、居所、房屋或者交通工具拥有者、管理者,以及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提供或者容留吸食、注射毒品的,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数、处罚场(处)所或者互联网平台、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奖励2000元至5万元。
(十四)经举报,抓获毒品违法犯罪嫌疑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每抓获1名,奖励1000元;举报窝藏、转移、包庇涉毒违法犯罪人员的,每查获1名,奖励1000元;举报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资的,视情奖励不超过5万元。
(十五)根据举报,每侦破一起公安部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3万元;每侦破一起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的,奖励2万元。
(十六)举报重大涉毒犯罪嫌疑人的,抓获公安机关悬赏通缉毒贩的,按照悬赏金额奖励;抓获公安机关在逃人员信息库中毒贩的,按照公安机关追逃奖励办法奖励。
(十七)对符合多项奖励的同一举报行为,按照单项最高奖励数额奖励。
(十八)举报人所提供的举报线索或者信息在侦破特别重大涉毒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或者作出特殊贡献的,经省公安厅商省财政厅后报省政府批准,最高可以奖励50万元。
第九条 安检、旅检、货检、邮检、物流、寄递等从业人员在查验工作中发现并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按照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数、缴获毒品数量等情况及奖励标准,对举报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条 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如其他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确有直接或者主要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但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奖励幅度。
同一举报人在多地多部门举报同一毒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线索的,由直接侦破案件的公安机关奖励,不重复奖励。
根据举报线索侦破公安部、省公安厅毒品目标案件的,由省公安厅承担奖励经费,负责审批并发放。
第十一条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分级负担、分级保障。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指定相关部门归口负责举报奖金的受理、审核、发放,经同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程序支付。
由省公安厅负责兑现的举报奖励,有关办理程序及要求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根据举报人举报线索侦破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后,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以内,应当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法人、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证明公函领取奖金;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不便或者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代领人应当分别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证明公函,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领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奖金的支付具备非现金支付条件的,可以选择非现金支付方式发放奖金。
第十三条 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经费的申请、发放、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政部门的规定,并接受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发现违规发放、侵吞奖励经费的,应当予以追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线索或者信息及各类材料进行集中登记管理,未经受理登记单位的主要领导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制、调取相关举报材料。
举报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姓名(名称) 、身份、住所、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举报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机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金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所骗取的奖金予以追缴,返还国库。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二)利用在职务活动中知悉的毒品违法犯罪情况或者线索,通过他人以举报方式获取奖励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伙同或者帮助他人骗取、冒领奖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因工作失职导致举报相关信息泄密的;
(六)侵吞、挪用、坐支奖金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十八条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财政部门、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管制清单物质,是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中明确的,国家尚未规定管制、但具有成瘾性且易被滥用的或者可能用于制造毒品的,在省内进行临时管制的物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行为
缴获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数量折算标准
1克毒品=
0.01克二氢埃托啡;
1克海洛因、冰毒(包括片剂、粉末、晶体、麻古、麻果)、LSD、可卡因;
2克吗啡、其他苯丙胺类、摇头丸、甲卡西酮、经鉴定认定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卡西酮类、哌嗪类、苯乙胺类、人工合成大麻素类、芬太尼类);
5克罂粟籽(种子)、哌替啶(度冷丁片剂);
10克氯胺酮;
20克美沙酮、鸦片、度冷丁针剂;
40克曲马多、γ-羟丁酸;
100克丁丙诺啡、大麻脂、大麻油、可待因;
1000克三唑仑(海神乐)、安眠酮;
2000克阿普唑仑、恰特草、大麻叶、大麻烟;
4000克咖啡因、罂粟壳;
5000克巴比妥、苯巴比妥、安钠咖、尼美西泮;
10000克氯氮卓(利眠宁)、溴西泮、艾司唑仑(舒乐安定)、地西泮(安定);
1千克易制毒化学品=
1千克麻黄碱(包括伪麻黄碱、消旋麻黄碱)、氯麻黄碱、N-苯乙基-4-哌啶酮(NPP)、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
2千克1-苯基国-2-丙酮、溴代苯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羟亚胺;
4千克邻氯苯基环戊酮(邻酮)、去甲麻黄碱(素)、甲基麻黄碱(素)、α-氰基苯丙酮(APAAN)、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溴素、1-苯基-1-丙酮;
10千克醋酸酐;
20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
50千克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100千克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麻黄草;
500千克甲胺(含其水溶液和醇溶液)、氯化亚砜、四氢呋喃、氢溴酸、丙酰氯、丙酸酐、邻氯苯腈、邻氯苯甲酰氯、邻氯苯甲酸、邻氯苯甲酸酯、邻氯苯甲醛、苯乙腈、苯甲醛、苯乙醛、苯乙酰胺、苯乙酸酯类、苯甲酸乙酯、氯代环戊烷、溴代环戊烷、碘代环戊烷、γ-丁内酯、氢气(钢瓶装)、氯化氢气体(钢瓶装)、1-苯基-2-硝基丙烯、1-苯基-2-硝基丙烷、硝基乙烷、硼氢化纳、硼氢化钾、二苯甲酰酒石酸、碘、氢碘酸、红磷、次磷酸、五氯化磷、氯化苄。
未列入本数量折算标准的其他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可以参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有关标准进行折算。
来源 | 湖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编辑 | 宋宋 编审 | 崇淅 审核 | 山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