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日,行政执法部门对某新能源技术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现有厂区内新增了一套4600Nm3/Hr液氧换液氮系统,该新增项目不在一期工程项目设计范围内,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没有政府部门对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某新能源技术公司存在未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暂时停止4600Nm2/Hr液氧换液氮系统建设作业,完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并在2022年10月20日前整改完毕。整改完成报政府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4600Nm2/Hr液氧换液氮系统建设作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行政执法部门对该公司罚款30万元,对该项目主要负责人李某某罚款3.6万元。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其中,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政府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于生产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公司新增了一套4600Nm3/Hr液氧换液氮系统,属于生产危险化学品的改建项目,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三条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并报经政府部门审批,该公司存在未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对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
来源:应急管理部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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