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6日21时38分,定襄县北大街。郭某明酒后驾驶晋A7JQ2*的小型汽车被定襄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面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事实,驾驶人郭某明供认不讳。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以上一人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6日21时38分,定襄县北大街。郭某明酒后驾驶晋A7JQ2*的小型汽车被定襄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6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面对自己酒后驾车的违法事实,驾驶人郭某明供认不讳。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违法代码:17121),以上一人被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