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严禁”、10个“不得”】@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单位:“红线”莫踩!

文摘   2024-11-17 12:04   江苏  


暑期临近,又将有大批职业学校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国家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实习岗位,但又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及教育部、人社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划了若干道“红线”。下面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工单位不能踩的“红线”:


1个禁止

——禁止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通过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违反此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10个不得

——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实习。

——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
——未按规定签订职业学校学生岗位实习三方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不得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不得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红线”莫踩

踩必受罚!



来源 | 新吴人社
审核 | 张银益
审签 | 王晨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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