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租房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民生   2024-10-29 23:14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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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兴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开展公租房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来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租户: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使用,加大违规惩处力度,实现公共资源公平善用,根据《来宾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版)》(来政发〔2020〕11号)规定,决定开展公租房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市城区辖区内已分配入住公租房。

二、整治问题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九)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

三、整治程序

(一)租户自查

9月1日—12月31日,各租户对照整治问题逐条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应自行到小区物业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全面排查

7月10日—12月31日,区住建局组建整治小组,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受理举报、排查出租信息等方式对已分配入住配建公租房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违规保障对象下达整改、清退通知书,限期清退。

(三)监督举报

开通举报电话(区住房保障办电话0772-4231213),接受群众举报。经核实举报问题属实的,对符合辖区住房保障条件的举报人给予优先配租,并信息保密。

四、清退处理

(一)属于整治问题的,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到小区物业办公室办理退房相关手续或到所属街道提交年度复核材料。15日内拒不腾退,不办理年度复核的,将在兴宾区政府门户网站、公众号和公租房所在小区进行《通告》;《通告》后仍不退房,不提交年度复核的,将依规强制清退,列入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限制申请名单,自限制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

(二)对排查过程中因保障对象自身原因联系不上,视为空置,将通过兴宾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通告》、租住户门口张贴通知等方式予以通告。通告期满仍联系不上的,将予以清退。

(三)对拒不配合核查的,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处置。



公租房承租人违规行为清单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性质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住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的;

(九)租期届满,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




文字:韦富纪

来源:来宾市兴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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