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已明确: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可以同时开展!附:各类应急预案汇编+现场处置方案汇编+安全生产各类表格

文摘   2024-11-20 00:01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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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是否可以理解为:如果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有5个专项应急预案和8个现场处置预案,全年组织不少于1次专项和2次现场处置预案演练即可?不用全部预案都演练?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释。盼复。 咨询时间: 2023-09-14

回复:你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部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演练次数进行了规定,这是对演练频次的最低要求。请正确理解演练的定义,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可以同时开展。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结合地方有关规定,灵活采用桌面演练、实战演练、专项演练、综合演练等形式,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回复时间: 2023-09-18

这个“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中的“一次”到底应该如何理解和实施。对此,主要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所有预案中的任意一个做了演练就算“一次”;第二种理解,是每个预案都要演练一次才算“一次”呢?显而易见的是,不同的理解,对演练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量是完全不同的。

例如,某公司的预案结构为:1个综合预案,5个专项预案,20个现场处置方案。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在综合与专项预案中,一年演练其中1个就行了,而现场处置方案,每年演练其中2个也就可以了;所以演练的工作量是一年一共3次即可。而如果按照第二种理解,综合与专项预案每年每个都需要演练,一年需要演练6个!而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每个都要演练一次,那么20个一年就需要演练40次;一年下来,一共需要演练46次!3次对46次,这就是不同理解的不同结果!

对于这种情况,政府执法时其实是采取包容审慎态度的,基本不会要求企业提供所有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记录,因未定期组织演练而被处罚的虽然很多,但基本都是针对连“一次”都做不到的企业。很多地区也发布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对于一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属于首次被发现,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山东省明确了应急演练的频次,很有参考价值!

近日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其中对演练频率的问题,做了明确的规定。并且其要求和表述,也在之前官网解释的基础上,进行了优化和合理化的调整,很有参考价值。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21年12月3日修订)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每三年对所有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每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企业未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最高可罚35万元!

上海一企业因为未定期开展演练被罚

据上海应急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应急管理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上海新纺联汽车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纺联)安全生产综合类违法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新纺联存在以下问题:1、企业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未定期开展演练;2、企业未配备应急装备和器材。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上海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对其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圆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二)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


已有多家企业被罚

山东:
淄博市博山盛润油泵厂、淄博市博山奎峰机械厂、山东富源履带机械有限公司、淄博市博山石马中心加油站因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分别被处以罚款1万元、4.6万元、1万元、2.5万元。

湖南:
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教育印刷厂未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执法人员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的相关规定,给予以上2家企业现金处罚,要求限期整改,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厦门:
2019年9月25日,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厦门某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未按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经调查取证,厦门市应急管理局查明该公司2019年上半年未组织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该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依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苏州:
苏州市吴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苏州金震纺织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下列问题:未按照《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对有限空间定期进行演练。苏州金震纺织有限公司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给予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深圳:
2019年11月,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对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应急管理部关于应急预案的相关答复汇总


一、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还是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
咨询: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那么我在编写现场处置方案时,是以事故类型编制,还是以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编制?例如某机加工岗位存在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类型,在编写现场处置方案的时候,是分别编写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还是直接编写机加工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在方案中明确触电、机械伤害的处置措施?

回复:都可以,以有用管用好用为出发点,怎样做实用怎么做,不必机械僵化,结合企业实际灵活制订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现场处置方案。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急预案是否需要重新修订或备案?

咨询: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应进行重新修订,请问是不是需要到应急管理局再进行重新备案?咨询时间: 2021-02-03

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36条规定了应急预案修订的条件,第37条规定了重新备案的要求,请对照规定执行。回复单位: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回复时间: 2021-02-05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

第三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规定: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综上,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结合应急管理部官网回复:当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属于应急指挥机构调整,需要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归档,而当其主要负责人变化不影响原有组织指挥体系的变更时,可不履行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了现场处置方案外,还需要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吗?如果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带需要备案?
咨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已经发布了,2021年4月起实行,企业应进行应急预案修编和重新备案工作,但是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请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外还需要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吗?如果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是否带需要备案?
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应急预案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不是所有单位的应急预案都需要备案。

四、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请专家吗?
咨询:GB/T29639-2020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证,参加评审的人员包括专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论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请专家吗?
回复:论证无具体要求,以取得实效、提高预案质量为出发点,是否聘请专家及聘请什么专家由企业自主决定、无强制性要求。

五、生产经营单位现在编制应急预案执行GB/T29639的2013版还是2020版?
咨询:《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于2021年4月1日实施,请问生产经营单位现在编制的话是执行现行标准GBT 29639-2013还是2020版本呀?谢谢
回复:标准发布到实施之间时间称为“过渡期”,过渡期内,新旧标准都可以用。现在编制预案,建议参照2020版导则。

六、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相关问题
咨询: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单位,只从事票据业务,不参与危化品的装卸和运输环节,无储存经营单位有无必要编制应急预案,如需编制主要针对哪些事故进行编制?另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只规定带储存经营危化品单位需备案,无储存经营未做具体规定,这样无储存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需要备案吗?
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七、新的应急预案评审指南什么时候出来?
咨询: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一直在更新,但是应急预案的评审表目前只有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是为了贯彻《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17号)发布的,是否有适应新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的评审指南出来呢?  
       回复:目前还没有,可以参照2009年印发的评审指南对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以提升应急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为出发点,不必一一对照评审指南进行机械化打分评审。

八、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外的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备案?
咨询: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外的预案应该怎么备案?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公司网络和信息安全专项应急预案》等咨询时间: 2021-01-04
回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外的预案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目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主要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现行的《防震减灾法》《核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对相关类型的应急预案备案提出了要求,也明确了相关部门开展应急预案备案的职责。同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对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备案也有明确规定,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业解析:应急预案怎么评审

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应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评审应成立应急预案评审组,落实参加评审的部门和专家人员名单,将应急预案和评审资料提前送达参加评审的部门和人员。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生产规模小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可以通过演练的方法进行论证,演练完成后应有记录,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应急预案评审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主持,参加应急预案评审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组讨论并提出评审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应认真分析研究评审意见,按照评审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重新进行评审。


评审标准上,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评审,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应急预案评审可以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应急预案要素评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为细化评审,采用列表方式分别对应急预案的要素进行评审,要点为:


评审要点

合法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和上级单位规范性文件要求。

完整性:内容及要素完整,文字简洁,信息准确。

针对性:紧密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

实用性:切合本单位工作实际,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相适应。

科学性:组织体系、信息报送和处置方案等内容科学合理。

操作性:应急响应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切实可行。

衔接性:综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形成体系,并与相关部门或单位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评审时,将应急预案的要素内容与评审表中所列要素的内容进行对照,判断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指出存在问题及不足。应急预案要素分为关键要素和一般要素。关键要素是指应急预案必须规范的内容。这些要素涉及生产经营单位日常应急管理及应急救援的关键环节,包括适用范围、危险源辨识与风险分析、组织机构及职责、信息报告与处置、应急响应程序与处置技术等要素。关键要素必须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和有关规定要求。一般要素是指应急预案构成要素中可简写或省略的内容。具体包括应急预案中的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单位概况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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