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李建平被执行死刑
李建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欺骗的手段非法占有国有公司资金14.37亿余元,其中2.89亿余元尚未实际取得; 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财共计5.77亿余元; 挪用公款10.55亿余元,其中4.04亿余元案发前尚未归还; 李建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纵容以赵文远(已判刑)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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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消息,2018年9月,李建平官宣被查,2019年8月被“双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披露,李建平案涉案金额30亿余元,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
2022年9月,李建平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内蒙古兴安盟中院一审判处死刑。
2024年8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建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公开简历显示,李建平出生于1960年5月,曾历任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兼市节水、水资源管理局局长(正处级),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副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呼和浩特市水务局党委书记、局长,春华水务公司董事长等职,2011年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2018年9月被查。
2019年8月,他被“双开”。通报称,李建平理想信念完全丧失,党性原则荡然无存,行为底线全面失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长期占用下属单位车辆,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未经批准多次出入国(边)境;毫无纪律和法律意识,把分管领域当成“私人领地”,要求下属公司为私营企业提供办公场所并进行装修,把下属企业当成自己的“钱袋子”和“提款机”,指使下属国有公司挪用专项资金,在购买住房过程中侵犯国家利益。长期“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勾肩搭背、沆瀣一气,大肆非法攫取巨额经济利益。生活腐化堕落,多次到境外赌博,造成不良影响。
李建平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敬畏、变本加厉,性质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建平开除党籍处分;由内蒙古自治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