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工作机制的相关工作要求,精河县坚持以更加优质的服务、更加创新的产品、更加高效的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精准、更加贴心的金融支持,助力全县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企业成立时间12个月以上,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稳定盈利能力或良好盈利预期,企业及主要股东或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企业有真实、合法、有效、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其经营场所。电子商务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企业融资需求应基于企业的实际运营和发展需要,贷款用途应具有真实、合理的交易背景,不得虚构或伪造交易材料。企业具备稳定的偿还债务能力,无挪用贷款资金、偷税漏税、逃废债务等不良行为和生态环境违法等记录,企业及其主要股东或管理人员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资金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企业经营执照明确的经营范围,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超出经营范围活动、不用于非法活动或用于金融投资。1.将续贷对象由原来的部分小微企业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贷款到期后有真实融资需求,同时又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均可申请续贷支持。2.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都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的续贷相关要求提供续贷支持。3.调整风险分类标准,对依法合规、持续经营、信用良好企业的贷款办理续期,不因续贷单独下调风险分类。有融资需求的经营主体可以通过所在乡镇场、园区或县域内银行机构,登记融资需求信息,5个工作日内,银行机构实现融资对接。 |
精河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6日
监审/马林 编审/刘新敏 编辑/陈淑娟 责编/张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