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政务   2025-01-15 10:27   青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三十号)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已由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4日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

(2025年1月4日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1996年1月26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3月3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青海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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