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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放规定
(一)全年全时段禁放区域
1.县城城区:东至六股河,南至沈山铁路线,西至国槐路(含两侧开发小区)、长滩河,北至高速公路桥;
2.文物保护单位;
3.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二)省、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管理规定
(一)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二)在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全民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10(公安部门)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城区禁放区域示意图
来源:绥中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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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