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小榴(化名)相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2023年3月初,任某从高某处得知可以通过“零首付”贷款买车,便产生骗取小榴钱款的意图。任某与小榴协商,由任某支付80000元首付款,再以小榴身份信息贷款购买一辆越野车供二人使用,后续车贷由任某负责归还,小榴表示同意。后被告人任某通过高某操作,以小榴的身份信息在浦发银行贷款150000元,在工商银行贷款139500元,高某按照事先约定,扣除服务费、手续费、好处费以及购车所需的部分费用后,将剩余39000元返还任某,并将购买的越野车交付任某和小榴。任某隐瞒真实购车费用,将高某返还其的39000元非法占为己有。2023年4月底,被告人任某谎称购买上述越野车其代为支付了80000元首付款,要求小榴还款,小榴遂向他人借款50000元,转入任某账户。
在二人交往期间,被告人任某还谎称交房款、做手术等,骗取小榴钱款16300元。以上,任某共骗取小榴钱款105300元。
2023年8月,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小宛(化名)处于恋爱关系期间,任某趁小宛不备,自行操作小宛的手机,分两次从小宛手机支付宝、微信钱包中将共计18500元转走,用于日常消费。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105300元,数额巨大;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钱款1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盗窃罪。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有犯罪前科、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忻府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违法所得123800万元,依法向被告人任某继续追缴,分别退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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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