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风会客厅 | “亮剑”酒驾醉驾 纠治“四风”顽疾

文摘   2024-08-09 18:50   山东  

口播: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近日,我市启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集中教育整治,严肃查处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深挖细查背后风腐问题。本期节目,我们邀请到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制信访科科长孙盟,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一级主任科员孙征,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刘伟峰三位嘉宾,围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集中教育整治相关工作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解读。

主持人:近年来,中央、省、市均出台了关于严查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制度规定,我市相关部门也不断加大查处力度,特别是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罚惩戒力度。请孙科长为我们介绍一下,当前我市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孙盟:2023年2月到2024年3月25日,全市共查处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15167起、涉及公职人员138起136人(其中2人两次被查)。查处全市公职人员酒驾80人次,占比58%;再次酒驾9人次,占比6.5%;醉驾49人次,占比35.5%。

主持人:酒驾醉驾严重威胁道路交通秩序和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相关规定,酒驾醉驾认定的标准是什么,又是怎样处罚的?

孙盟: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在处罚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标准更重一些。另外,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主持人:我们看到,相关法律法规对醉驾酒驾有非常严格处罚标准。那么,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酒驾醉驾被交管部门处理后,纪检监察机关将怎么处理?

刘伟峰:党纪严于国法。党章规定,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章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比如“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主持人: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触犯了法律,必然触碰了党纪红线。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将给予怎样的处分?

刘伟峰: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给予的处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因构成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二是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以上处分。三是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相应党纪政务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公职人员发生醉驾行为,除对其醉驾行为按照规定处理外,如果查实同时存在违规公款吃喝、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问题的,应当合并处理。

主持人:酒后开车,处罚和处分不可谓不严厉,代价不可谓不惨痛,为何还有些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仍一意孤行、公然违犯?另外,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的背后,还隐藏着哪些问题?请孙主任为我们介绍一下。

孙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屡禁不绝,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纪法意识淡薄,在正风肃纪高压之下,依然心存侥幸,放松自我约束。二是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存在特权思想,甚至认为酒驾醉驾是小事,可以通过找关系“化解”。三是个别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日常管理、队伍作风建设抓得不严,特别是“八小时之外”全方位监管不到位。

事实证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身份不是护身符,如果发生酒驾醉驾,不仅不会被“照顾”,反而会付出沉重代价。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背后,常常隐藏着违规公款吃喝、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等“四风”问题,以及收受贿赂等腐败问题。因此,我们既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也要深挖细查背后的“四风”和腐败问题。去年,市纪委监委建立健全了风腐同查同治工作机制,还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公安局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在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及背后“四风”和腐败问题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目的就是通过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系统施治,严肃整治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

主持人:市纪委监委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了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下一步,围绕全市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集中教育整治,市纪委监委有哪些具体的工作举措?

孙征:一是将这次集中教育整治,与正在开展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违规吃喝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用好《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措施》,对公安机关交警等部门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分办、处置,坚持风腐一体查,深挖背后的“四风”和腐败问题。二是做好以案促改,对相关问题频发多发的部门单位,向其制发纪检监察建议,压实党组(党委)主体责任,督促堵塞监管漏洞,以案为鉴开展好警示教育。三是加强对查处问题的分析研判,将相关情况作为开展党内谈话、同级谈话提醒、向同级党政班子成员通报分管领域管党治党情况的重要内容,督促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主持人:下一步,围绕有效遏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采取哪些工作举措?

孙盟:要从源头遏制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违纪违法行为,需要使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心存戒惧,加强杜绝酒驾醉驾问题的日常教育及反面典型警示,形成震慑,让“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入脑入心。一方面,我们常态化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各县(市、区)、镇街、机关事业单位要落实交通管理法规要求,主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另一方面,定期开展酒醉驾反面案例警示教育。梳理公职人员酒醉驾典型案例,制作警示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另外,发动公职人员家庭监督。向公职人员尤其是退休人员的家属发放《严禁酒驾醉驾告知书》,广泛宣传酒驾醉驾的危害及违法成本,让公职人员家属时刻当好拒绝酒驾醉驾宣传员、监督员。  

结语:感谢三位嘉宾的分享。酒驾醉驾,并非小事,它关乎生命安全,关乎家庭幸福,更关乎党纪国法的尊严与权威。广大党员干部不仅是国家发展的中坚力量,更是社会风气的引领者和人民群众信赖的榜样,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成为遵守交通法规、拒绝酒驾醉驾的表率。

来源:《清风德州》电视栏目

齐河清风
发布反腐倡廉工作和廉政公益信息;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收集公众对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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