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需养而亲不在
巴东法院
发出护未令
近日,巴东法院水布垭法庭审结一起离婚案件,承办法官邓锦涛在庄严的审判庭对本案进行了宣判,并向到庭当事人发出了《责令履行抚养义务告知书》。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2008年在河北省某地务工时相识并恋爱,2009年登记结婚。结婚后,李某到王某家一起居住生活。2010年长子王某一出生,2013年次子王某二出生,两个小孩现分别在本县某小学、某中学读书。李某与王某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遂于2015年回到原籍河北省某市生活,后来王某也外出务工至今未回。在此期间,两个小孩一直跟随祖父生活,李某与王某至今均未对王某一、王某二履行任何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对王某一、王某二进行了家访,了解到本案的特殊情况后,又分别走访了当地村委会和两个小孩读书的学校进一步了解情况。通过对本案案情的掌握分析,法庭认为李某和王某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关于抚养、教育的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了生养子女的道德规范,“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是对未成年子女的严重伤害。
法官在此提醒,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定职责。所谓抚养,是指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物质条件,包括哺育、喂养、抚育,提供生活、教育和活动的费用等。所谓教育,是指父母要按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法,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导,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其目的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所谓保护,是指父母应当保护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预防和排除来自外界的危害,使其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处于安全状态。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是无条件的义务,不能以任何借口而免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容忽视,血浓于水的亲情也不容淡漠。
来源:水布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