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公告 | 生猪屠宰厂(场)注意啦!10月1日起,屠宰环节非洲猪瘟防控要做到这几点→

文摘   2024-09-24 11:32   广东  

惠州的各生猪屠宰厂(场)注意啦!

农业农村部发布第821号公告

相关内容将于10月1日起执行

新公告结合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和需要

针对生猪屠宰厂(场)环境和生猪运输车辆

的洗消、消毒效果评价和抽检等要求

并简化优化了屠宰环节非洲猪瘟

病原监测要求


对比119号公告

821号公告做了哪些修订?

详细见下表

↓↓↓

变化第119号公告第821号公告
新增
  • 生猪屠宰厂(场)应建立并实施严格的清洗消毒制度,配备适用的清洗消毒设施,使用合格有效的消毒剂,做好清洗消毒记录。在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处设置消毒池,配置消毒喷雾器或设置消毒通道,对进出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消毒。

  • 设置专用的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区域,生猪屠宰厂(场)、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对卸载后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全面清洗消毒。

  • 鼓励配备烘干设施设备,对清洗消毒后的车辆进行烘干处理。

新增
  • 生猪屠宰厂(场)应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生猪运输车辆消毒效果检测评价工作

  • 在对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后,采集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要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 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检测结果记录,通知运输车辆承运人,要求其暂停生猪运输活动,指导做好全面清洗消毒后,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新增
  • 各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建立生猪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效果抽检制度每月至少一次(冬季适当加大频次)采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和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

  • 生猪屠宰厂(场)环境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处置。生猪运输车辆环境样品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按照第四条规定处理;同一车辆累计3次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由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指导做好相应车辆全面清洗消毒,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生猪运输活动。

调整
  •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 生猪屠宰厂(场)应每周至少一次在待宰圈、血槽、内脏处理区、生猪运输车辆出入口处等高风险区域采集环境样品,进行非洲猪瘟病原学检测。

调整
  • 驻场官方兽医进行检疫、监督、核查工作

  • 驻场官方兽医进行检疫和核查工作


新公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2019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第119号公告,要求生猪屠宰厂(场)全面开展非洲猪瘟检测、疫情排查和报告等工作。几年来,随着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各项措施持续有效落实,疫情风险下降。但由于屠宰环节生猪来源复杂、运猪车辆行驶路线复杂、易携带病毒等特点,其非洲猪瘟病毒污染风险相对较高,甚至可能向养殖环节传播病毒,有必要在进一步优化病毒检测要求基础上,强化清洗消毒要求,以减少病毒污染程度和扩散风险。


基于以上考虑,农业农村部启动了第119号公告修订工作,通过背景调研、组织专家修订、广泛征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和生猪屠宰企业意见建议等方式形成初稿,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多次组织座谈研讨,并商请有关部门进行了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形成了修订后的公告。


新公告适应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和需要,提升了屠宰环节防控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强化了生猪屠宰厂(场)环境和生猪运输车辆清洗消毒要求,并对消毒效果评价和抽检等作出配套要求,以降低生猪屠宰厂(场)污染风险和运输车辆出入的带毒传疫风险。另一方面,优化简化了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病原检测要求,以增强可操作性。


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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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农业农村部

编辑:惠州农业农村微信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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