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法动态丨青云谱区法院法答网咨询提问获评全省优秀问答

民生   2024-12-31 10:58   江西  



近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选编》(2024年第三批),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提问的“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户中某个成员死亡后,其相应的承包土地能否由承包户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承?”的问题,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团队钟情答疑,获评全省法院法答网优秀问答。






问题: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承包户中某个成员死亡后,其相应的承包土地能否由承包户以外的其他继承人继承? 



01
咨询类别

民事类


02
提问人

敖玉丹、江婷(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03
答疑专家

钟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团队)


03
答疑内容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家庭承包针对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针对的是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农户”。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即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民法典》总则编中的自然人一章明确了“农村承包经营户”为一类民事主体。《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 55 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可见,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户,并不与农户内的家庭成员个人发生直接联系。而农户内的具体成员因生、老、病、死存在变动,但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农户内的夫妻一方死亡的,不影响另一方和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发生继承的必要。当承包经营农户内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权利主体不存在而归于消灭。该块承包地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后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外的其他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之所以作此理解,是由家庭承包方式“耕者有其田”的基本社会保障功能所决定的。因此,当夫或妻一方死亡时,配偶能够继续承包经营,是由家庭承包方式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决定的,并不是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遗产继承权所获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 1087 条第 2 款规定,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此种权益,应当包括一方继续承包经营的权利。当然,基于家庭承包经营已经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可以作为遗产相互继承。



END

供稿丨综合办

编辑丨魏婷 方正亮

校稿丨刘程 余金洋

审核丨冯晋军

往 期 推 荐
1
青法动态丨青云谱区法院召开新任院长提名人选履新见面会
2
青法动态丨数据会说话 用数据说话——青云谱区法院召开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会议
3
青法动态 | 上半年怎么看 下半年怎么干——青云谱区法院召开高质量发展考核分析座谈会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发布法院资讯、公开司法信息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