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机制
压实工作责任
成立了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印发《普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普洱市贯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明确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责任,健全案件督办、调度、通报、帮扶等工作机制。
大胆创新探索
推动案件办理
积极探索责任主体自行修复、委托专业公司修复、替代修复等修复方式,实施增殖放流、补种增绿、碳汇补偿、劳务代偿等多项技术手段,丰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落实方式。在全省率先对3个单位8名个人进行了表扬,充分调动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区)积极性。组织开展2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知识线上答题活动,全面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法规知识。全域推进案件办理,10县(区)和6个部门均成功办理案件,实现案例全覆盖。截至目前,全市共办理案件64件,结案64件,全省排名第4,挽回生态环境损害价值436.87万元,修复土壤1685立方米,增殖放流鱼苗102300尾,植树造林36552棵,购买碳汇499吨,劳务代偿3件。
典型示范引领
案件数量质量双提升
积极组织参加省级典型案例评选,《云南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澜沧县某有限公司)油品泄漏造成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普洱市江城某机制砂石场河道内非法采砂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普洱市景东某再生塑料加工厂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入选云南省典型案例。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典型案例评选,在全省率先发布普洱市第一批典型案例,“普洱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燃料油泄漏污染梅子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10件案例入选。案例涵盖了污染土壤、滥伐林木、废水超标排放、非法采砂等类型,对推动各级各部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案例参考。
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普洱市案件办理程序更加规范,部门联动更加有效,案件办理数量质量得到了迅速提升,初步构建了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编辑 | 王艳梅
审核 | 马冉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