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眼”不合就动手,拘!向华派出所依法查处一起故意伤害案

民生   2024-11-20 16:54   内蒙古  


当再次遇见之前和自己发生过冲突的人

不给对方一点教训怎显“英雄本色”?

然而

冲动是魔鬼,打架不可为!

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犯罪


故意伤害,抓!

海拉尔公安

守护民生全力以赴

打击暴力犯罪重拳出击



案件过程

11月15日晚23时,向华派出所接到报警
报警人刘某称自己被人殴打
请求处理
接警后
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处置
通过走访和调取监控了解到

杨某与刘某今年7月发生过冲突,杨某一直怀恨在心,当在酒吧再次遇见刘某时,当即从桌子上拿起一酒瓶砸向刘某头部。

民警在充分了解事情经过后,对该案件展开进一步调查,并查明杨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随即将杨某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杨某对故意伤害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杨某因故意伤害他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对殴打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的处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 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故意伤害他人的代价

往往是这样的


千万不要打架!

千万不要打架!

千万不要打架!
重要的事情说三遍!

打架一时爽

打完悔断肠

公安机关对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始终“零容忍”

坚决予以严厉打击

切勿以身试法

END
来源:平安海拉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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