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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弋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
被告人赵某某通过某网络淫秽视频打赏平台,创立100个“豪门夜艳”加数字编号命名的微信群,每个微信群80人至500人不等,租用“超越租机”的七台电脑用于群发淫秽视频,建立微信总群“群裙裙群”,分别以每月4000元、2500元雇请赵某、石某(已另案处理)发广告、拉人进群、发布淫秽视频至微信总群。每个淫秽视频收费3-5元不等,平台与被告人赵某某按非法所得三七分成。2019 年9 月 11 日,经某县公安局审查鉴定,赵某、石某手机内的155 个视频及网站内156 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被告人赵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认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淫秽视频莫传播,分享牟利把牢坐。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以牟利为目的,利用微信、QQ等通讯软件向他人传播淫秽视频文件20个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广大网民要正确、健康地使用网络,不点击、不下载、不传播淫秽色情的电子信息,及时对淫秽色情信息发布者进行举报,共建清朗的网络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来源:弋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