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行2024年上半年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公告

文摘   2024-06-13 22:52   甘肃  


为了确保我院2024年6月15日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顺利进行,现将考试的相关事宜进行说明:

一、考试时间

CET4考试时间:2024年6月15日上午9:00~11:20

CET6考试时间:2024年6月15日下午15:00~17:25

二、准考证打印时间

6月7日9:00起,考生可自行登录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网站(网址:http://cet-bm.neea.edu.cn)首页,通过“快速打印准考证”,完成笔试科目准考证的打印。

三、耳机试音时间

2024年6月13日~14日 10:00~17:00为学生耳机试音时间,频率为85Hz。请考生按时到考场收听电台的试音信号。

四、考试须知

(1)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30,下午14:30)入场,考试开考(上午9:00、下午15:00)后,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2)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2B铅笔(涂答题卡)、黑色签字笔、橡皮、听力耳机。其它与考试无关物品如书包、手机、耳机、矿泉水、食物等一律禁止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3)进入考场前,所有考生须接受金属探测器的检查,坚决不允许将手机、含有通讯功能的电话手表等电子产品带入考场所在教学楼。为保证考试秩序正常,教学楼门口不单独提供物品存放场所,若携带此类物品则由考生自行送回宿舍或其他地点保管(特此提醒:迟到考生不容许入场)。

(4)考试当日考生凭准考证、身份证入场,复印件无效。凡缺证件者一律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如有学生身份证丢失,务必提前在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并同时携带学生证入场。如遇突发情况,请及时联系考场所在考务办。)

(5)考试结束后,考生严禁擅自离开考场,必须等监考老师收齐试卷清点无误后,经监考老师同意后才能离开考场,严禁带走试题册和答题卡。

(6)除因生病、突发事由须请假离校、代表学校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等不可抗拒原因外,凡出现四级报名后缺考的,对缺考考生实行缺考一次暂停下一次报名机会的处理办法。因不可抗拒原因缺考且希望下次能继续考试报名的(应仍在校、未毕业),须在此次考试缺考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提交缺考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经院系批准后,给予下次报考机会,并报至教务处备案。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下一次报考资格。

(7)考生应做好健康管理和防护。自觉践行“健康第一”理念,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第一,强化考前个人健康监测,如有不适症状或发热者,及时在考前进行诊疗;第二,进入考场前、考试中,考生根据个人情况选择佩戴口罩;第三,出现发烧、咳嗽、腹泻等突发症状,由校医室负责诊断研判是否进入应急处置考场继续考试。

五、考场纪律要求

考试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有关严惩作弊的规定进行。相关规定请考生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学习,所有考生务必严格遵守考试要求及考场纪律,诚信考试。

六、《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和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考参加考试的各队段、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一至三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一至三年的处理。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为了杜绝现代化手段的作弊行为,加强考风考纪建设,我校考点在省教育考试院的指示下,在考试中由省、市、学校组织对考场进行巡视组,如发现考生使用手机、对讲机、“耳麦”等无线通讯工具作弊,立刻予以收缴,保留其信息以备核查,该生成绩以零分论处,不允许下次报考,并给与校纪处分。如发现有传递试题的信息,考点保安人员立即带考生到辖区派出所核查,确保在考试期间试题安全保密。核查前后的情况要立即报告省教育考试院考试值班室。     

 

                      甘肃医学院教务处

                        2024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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