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发改委发布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
明年1月1日以后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
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
具体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电动车充电收费规定
图源: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同)
《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近下发,要求规范省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严格落实充电电价政策,明码标价保证收费透明,并推动电网直接供电改造,依法加强电价收费监管。
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内应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18: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18: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时。
选择执行分时电价的,应将政策的优惠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通过提高执行谷段电价时段服务费等方式变相涨价。
居民住宅小区以外(含商住楼、公寓、集体宿舍等)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场所对应的电价政策执行。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通知》要求,电动自行车户外利用充电设施充电的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提出,对尚未实现电网企业直接供电的居民住宅小区,鼓励产权单位向电网企业整体移交供电设施并筹措改造资金、预留改造空间,为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直接供电创造条件;电网企业应配合做好直供电改造方案编制,辅助做好资金预测,及时完成装表接电工作。
2025年1月1日以后,新建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原则上应当由电网企业直接供电,避免因非直供等因素,推高充电成本。
信息来源:江苏发改委
http://fzggw.jiangsu.gov.cn/art/2024/10/18/art_84097_113920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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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淮安市商务局 江苏省发改委 本地宝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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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花漫-柳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