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下列被执行人依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现将以下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曝光:
姓名:薛敬东
执行案号:(2021)云0181执2301号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1)云0181民初299号
身份证号:530123********3514
民族:汉族
籍贯:云南省安宁市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石江景苑
标的(元):306395.00
姓名:陈席鏦
执行案号:(2021)云0181执恢424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0)云0181民初488号
身份证号:530123********3938
民族:汉族
籍贯:云南省安宁市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朝阳路阳光小区
标的(元):1980770.00
姓名:李晓燕
执行案号:(2021)云0181执1950号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依据:(2020)云0181民初441号
身份证号:530181********3927
民族:汉族
籍贯:云南省安宁市
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金方街道办事处朝阳路罗白小区
标的(元):1109.00
上述被执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得旅游度假;
7、不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及社会各界进行监督,如发现上述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请给予举报。举报电话:0871-68693463、0871-68687643。
安宁市人民法院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