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违反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法规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2-07 14:35   江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防治外来物种侵害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保持对涉松材线虫病疫木违法犯罪活动的严打态势,2024年我省重拳开展了“绿剑行动”“护松2024”专项行动,切实维护了我省生态安全与生物安全。

现就今年查办的四起检疫案件,进行以案释法。

案例1:温某根等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下旬,温某根和陈某华合伙从梁某军处收购3.1万元松木,两人明知修水县系松材线虫病疫区,仍商议将松木销往外地。温某根联系某公司负责木材采购的主管王某,欲将松木销售至该公司,王某明知修水县系松材线虫病疫区,仍应允收购松木。2023年7月4日,温某根雇车将松木运往外地,销售金额16031元;7月5日,再次雇车将松木运往外地时被查获,松木33吨被扣押(售款10038元)。经鉴定,涉案松原木携带有松材线虫活体。后经评估,温某根将松原木从修水县运往某省某市具有引起重大林业植物疫情传播扩散的风险。温某根、陈某华、王某先后主动到修水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2024年5月,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温某根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陈某华犯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某犯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相关法律条款】

《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第一款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案例2:曾某某擅自捡拾疫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0日,曾某某擅自到家附近的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山场捡拾除治采伐下来的松疫木及其剩余物,并将捡拾来的松疫木及剩余物堆放在自家门前和后院中。曾某某擅自捡拾疫木及其剩余物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当地林业部门根据《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曾某某停止非法捡拾疫木的行为,没收松疫木及其剩余物并进行除害处理。


【相关法律条款】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捡拾、挖掘、采伐疫木及其剩余物。

《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捡拾、挖掘疫木剩余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疫木剩余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案例3:某木业公司未按规定生产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某市检疫执法人员发现该市某木业公司厂区存放有松原木及部分用松木加工制作的托盘。经查,该公司生产经营松木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在该市(松材线虫病疫区)辖区内收购加工的松木未经过除害处理。经取样送检,未发现松材线虫活体。该企业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的规定,当地林业防治机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该公司限期对违规收购、加工的松木及其制品进行除害处理,并处罚款2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案例4:汪某某非法调运松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2日下午,某县检疫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有人在“拦山凹麒麟岭”山场装运松木。经查,该车32吨松木系汪某某雇请卢某某用拖挂车装载的,欲出县销售,未办植物检疫证书。经抽样送检,未发现松材线虫活体。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地林业防治机构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汪某某限期对松木进行除害处理,并处罚款2000元。


【相关法律条款】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四条第一款 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以及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来源 | 江西林业

编辑 | 皮筱婕

审核 | 刘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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