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业主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担责?
百科
2024-10-28 13:00
陕西
某物业公司为杨某、温某夫妇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杨某、温某家中被盗,盗走人民币460元,笔记本电脑1台,手机3部。其中2部手机经公安机关追缴返还了杨某、温某,另1部手机和笔记本电脑已被转卖,无法进行价格鉴定。该案件刑事判决被告人退赔杨某、温某460元。杨某、温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应对其丢失的笔记本电脑、手机及因盗窃导致的门窗破损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的安保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后,杨某、温某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法院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杨某、温某家中被盗的损失系由犯罪行为所致,物业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杨某、温某应向实际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也约定物业公司对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义务。由此可见,物业公司需承担所服务小区的公共秩序维护及协助救助报告等义务,并无对业主室内财产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根据已查明的事实,物业公司在杨某、温某家被盗过程中并不存在放任犯罪结果发生,不履行公共安保维护和协助救助报告义务的问题。因此,物业公司对杨某、温某的被盗财产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物业服务人负有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制止和协助救助与报告义务。物业服务活动与物业服务费用系对价平衡关系,除特别约定以外,不宜扩大物业服务人的责任范围,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各种侵权损害责任均归责于物业服务人,这既不符合等价有偿原则,亦不符合公平原则以及社会普遍认同的公平正义,不利于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但若物业服务人确未尽到安保义务,如不法行为发生时门卫不在岗、小区门禁长期损坏不维修,业主发现案情求救时不作为不协助,或者发生不法行为时未作出制止或报案等,为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的,那么其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应适用损失填平原则,对犯罪损失不能弥补的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