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
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文物保护单位及博物馆。
三、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宁德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劝阻和举报。
举报电话:霞浦县文体和旅游局0593-8898939
霞浦县文物保护中心0593-8870921
特此通告
霞浦县文物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5年1月23日
来 源:霞浦县文体和旅游局
编 辑:黄美玲
责任编辑:陈勇
审 核:杨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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