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明知这个行为是帮助上家洗钱为什么还要去做?”
“因为觉得这样赚钱比较快。”
“你们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犯罪吗?”
“现在知道了,我对自己所犯的罪行已经深感后悔,我对不起社会,还因此害了我弟弟他们一家……”
近日,惠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案件,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桑某某、柯某某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网络平台认识了一名声称可以带他赚一点外快的网友“木木”(待查),“木木”让张某甲到实体店买手机并承诺可以给其交易金额10%的提成。张某甲明知这一行为是给电信诈骗的人洗钱,但为了能赚到快钱,还是答应了对方。他邀约女友桑某某及女友闺蜜柯某某和弟弟张某乙三人一起做,还明确告知她们这个钱来路是不干净的,否则不会有那么高的价格。就这样被告人等在山东、江苏等地多次购买数十台水果手机交给上家或倒手卖出后换成U币再转给上家的方式帮助上家线上转移诈骗涉案资金,并从中获利。
法院审理
惠水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桑某某、柯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以购买手机的方式利用商家提供的银行账户帮助上线转移诈骗涉案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桑某某、柯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柯某某羁押期间表现良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至两年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
随着打击电信网络犯罪的强度不断加大,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打击,不仅行为手段更为隐蔽,还大肆拉拢、欺骗、利诱一些年轻人参与犯罪。因此我们要提高防范意识,要坚持“三不一多”原则减少损失,即:未知链接不点击、陌生来电不轻信、个人信息不透露、转账汇款多核实。与虎谋皮终将被虎所噬,在明知是诈骗的情况下,仍然帮助上线进行钱款转移,以牟取自己的非法利益,将成为“帮凶”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商户在进行银行卡交易的过程中要注意核实对方的身份,避免成为上游电信诈骗洗钱的工具,尽量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账户交给不认识人员,尽量减少远程转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