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发审委委员、康达所高级合伙人因违规入股、打探消息被证监会终身禁入,此前曾获刑12年

文摘   2024-11-10 12:46   河南  

文章来源:投行海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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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证监会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涉及财务造假案泽达易盛,不过这次的主角不是花钱消灾的东兴和天健,而是律师事务所康达。

根据栗皓与泽达易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应某的约定,栗皓安排他人以半价(每股5.5元)受让20万股泽达易盛上市前股份。其后,栗皓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股票发行注册秩序。
栗皓,男,1966年8月出生,康达所高级合伙人、律师,住址:天津市河北区。听证会中临时提出的“栗皓对该项目具有影响力”“栗皓作为项目总负责人,并未把关核查”在《事先告知书》中未载明,不能作为处罚依据。
栗皓不是签字律师,没有作为的义务,临时增加的指控不符合《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对栗皓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栗皓刑事案件与泽达易盛无关。
对栗皓其他陈述申辩意见的复核意见栗皓、林某、应某等人询问笔录,娄某东、王某等人银行账户资金明细等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栗皓与泽达易盛存在利益往来,接受泽达易盛请托打探消息,扰乱发行注册秩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栗皓上述行为社会影响恶劣,认定“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不当。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会决定:
一、对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830,188.70元,并处以7,830,188.70元罚款;
二、对栗皓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王华鹏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四、对李赫、纪勇健二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五、对刘鹏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栗皓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七项、第五条第八项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栗皓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栗皓是证监会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曾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罚金300万元。
栗皓是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三次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6月5日,北京市司法局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栗皓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被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栗皓曾任职的证监会第十六届发审委委员里,已有多人落马。
2021年11月2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国证监会第十四届、十五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监管局原调研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朱毅涉嫌严重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江苏省纪委监委的监察调查。
随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又公布,朱毅“丧失监管底线,利用发行审核权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严重破坏监管公信力”。
2021年12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浙江省监察机关对中国证监会第十二届、十三届、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原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副主任操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通报称,操舰“公权力意识淡漠,甘于被‘围猎’,将发行审核权异化为谋利工具,非法收受大量财物,通过入股拟上市公司非法谋利,数额巨大”。
2022年6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纪检监察组与浙江省监察机关对主动投案的中国证监会第十六届主板发审委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原会计监管部总监林勇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林勇峰存在“在企业发行上市审核中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等问题。
没办法,他给的实在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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