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告知书
各赣南脐橙生产经营单位:
为提升赣南脐橙品质,维护赣南脐橙品牌,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赣南脐橙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赣南脐橙生产经营活动提醒告知如下:
一、不得加入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不得销售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脐橙。
三、销售的脐橙不得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
四、脐橙经营者要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进货凭证。脐橙批发商要建立并落实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品名、产地、数量、日期、购货者信息等内容。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销售脐橙,应当在脐橙包装上或者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如实标明名称、产地、生产经营者信息等。产地应当具体到县(市、区),如江西省信丰县。
六、未经赣州市赣南脐橙协会许可,不得使用与“赣南脐橙”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来源:赣州市果业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