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罗某电鱼被重罚!

文摘   2024-11-01 21:30   湖南  
事人:罗**
住所(住址):邵东市简家陇镇**村***组10号。
身份证件号码:43052119********89
当事人使用电鱼的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7月25日晚,两市塘派出所将当事人使用电鱼的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线索移送本机关。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并对电鱼设备(背包式电鱼机)、渔获物等进行了拍照,提取了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查,7月25日20时30分许,当事人参与在两市塘街道云山村绿汀大道旁荷花池边水渠地段,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进行电鱼,被两市塘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背包式电鱼机1台,渔获物0.4千克(已于7月25日23:00许由执法人员放入桐江河),均为本地常见经济鱼类,没有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相关证据及证明事项)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两市塘派出所接警案件登记表1份,询问笔录1份,背包式电鱼机1台,渔获物0.4千克,证据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电鱼的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东农(渔政)罚告〔2024〕7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使用电鱼的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上交电鱼设备(背包式电鱼机)和渔获物,认错态度较好,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渔业)序号1:“违法情节: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非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裁量标准: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贰仟元整(小写: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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