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塔城地区两级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采取“刚柔并济”的执行手段,实现执行过程中从“一赢”到“共赢”的理念。
申请执行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申请执行标的为2009740元。执行过程中,沙湾市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所在地在广东,随即委托广东法院实地走访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多方协助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现已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办公用房均为租赁,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沙湾市人民法院核查发现,被执行人股东均未按照公司章程在确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拟追加某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追加程序审查期间,股东王某表示因公司已经在想办法拓展业务,申请协商给公司三个月的宽限期,如果在宽限期内公司仍然未履行还款义务,再行追加。沙湾市人民法院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与申请执行人进行沟通协调,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给被执行人三个月的宽限期。最后本案被执行人三个月内依法全额履行完毕,且目前经营状况转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要多措并举,在完善信用惩戒系统外,还要着重探索建立守信修复制度。本案中,沙湾市人民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仅让被执行人企业有了一定的时间发展生产经营,也让申请执行人拿到了执行案款,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新疆高院
编辑/王诗文
主编/田佳琦
总编/王定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