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7日,某物流公司在某保险公司为其冷链运输的货物购买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某保险公司依约出具保单。在车辆运输过程中,因牵引车发生故障,某物流公司调配新的牵引车牵引挂车及承载货物继续行驶。过程中,因牵引车前轮高温爆胎自燃,造成挂车及货物焚毁,直接财产损失67.65万元。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以物流公司擅自更换牵引车为由拒赔。6月24日,某物流公司起诉至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霍城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向某物流公司出具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单,形成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单登记车辆虽为新F某牵引车,但因该车发生故障,某物流公司更换新G某牵引车,而承载货物所使用的挂车并未变更,故某物流公司向某保险公司主张所承保的保险损失,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024年6月25日,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某物流公司赔付损失35万元。某保险公司不服,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某保险公司承认,对于途中换车的报备要求和程序并未向某物流公司告知。2024年8月27日,经法官向双方当事人分析各自在事件中的疏漏和未尽责任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某保险公司向某物流公司支付财产损失理赔款28万元。
本案中,法院依据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了保险公司和物流公司的合同义务与责任,强化了合同的执行力,使得企业在商业活动中能够更加依赖合同条款来规范双方行为,减少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违约行为导致的纠纷和损失。同时,企业在遭遇风险时,能够通过司法途径及时获得法律救济,降低经营风险,有助于营造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的合同意识和契约精神,促进市场主体的稳定和发展。法院作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力量,通过公正、高效的司法实践,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司法服务,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作者/顾晓雯
编辑/田佳琦
主编/夏泽卿
总编/王定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