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造谁有”政策引发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
问:关于因“谁造谁有”政策引发的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纠纷的处理?
答:1 、“谁造谁有”是我国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提出的一项林业政策。它是指单位或个人征得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同意或默认,在宜林荒山上造林,则取得该林木所有权。但执行政府号召参加义务造林的除外。
2 、“谁造谁有”政策是鼓励荒山绿化,非林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造林后抛荒林地的,林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要求收回林地的,依法予以支持。造林人要求补偿造林费用的不予支持。
3 、侵占国有林场、采育场经营的林地的,或明知林地有争议抢造林木的,不适用“谁造谁有”政策。
4 、占用他人林地造林的,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主张支付林地使用费的,造林人应当支付。
5 、用材林在一个主伐期到期并采伐后,经济林在一个自然衰退周期到期后,林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主张收回林地的,造林人应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