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诉赵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案例二
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贾某一、张某诉贾某二、贾某三继承纠纷案
案例三
村委会善意为老人送终,继承人感恩捐赠遗产
——秦某某与程某英等继承纠纷案
案例四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该户其他成员继续享有承包经营权
——农某一、凌某、农某二、农某三、农某四诉农某五法定继承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以户为单位取得,在承包户的户主或某成员死亡后,其他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承包,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不产生继承问题。本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问题进行了处理,明确了裁判规则,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