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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   2024-12-08 22:35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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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和全科合格证

实行电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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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

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中注协发布《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工 作,提高考试工作组织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注册会计师全 国统一考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是 指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简称专业阶 段考试合格证)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 (简称全科合格证)。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 书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简称财政 部考办)负责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的制作、审核和 发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 会办公室(简称地方考办)组织实施本地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 一考试合格证的申请、办理工作。 


第四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专业阶段 考试的单科考试合格成绩 5 年内有效。对在连续 5 个年度考试 中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由财政部考办 颁发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凡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均可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自行查询、下载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电子证书。 


第五条 存在个人信息变更(如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变 更)情形的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须持本人户口簿、有 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 权威机构)出具的户籍变更材料和已取得的有效的科目考试合 格成绩证明材料、申请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向参加专业阶段考 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存在考试报名时因手工录入错误或姓名中有无法录入的 难检字等情形,造成与其实际姓名或身份证件不符的专业阶段 考试合格证申请人,应当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 请办理。地方考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地 方考办汇总本地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请人的全部资料或 者以往年度难检字表等确认材料,制作文件(一式两份)上报 财政部考办。其中,地方考办应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注明“原 件已审核,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应当签字并加盖地方 考办公章。同时,地方考办还应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管理信息 系统对考生信息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上报数据电子文件,打 印出《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并在“地方考办意见” 栏内填写日期、加盖地方考办公章。有通过成绩复核、获准免试等情形的,地方考办应在《专 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财政部考办批准的文 件号。 


第六条 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持有人发生个人信息变更 (如姓名或者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应当提供本人户口簿、 有效身份证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 他权威机构)出具的户籍变更材料、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申 请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向参加专业阶段考试最后一科考试报名 所在地的地方考办提出个人信息变更备案申请。地方考办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 地方考办汇总本地区申请人的全部资料或者以往年度难检字 表等确认材料,制作文件(一式两份)上报财政部考办。其中, 地方考办应在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注明“原件已审核,复印件 与原件一致”,经办人应当签字并加盖考办公章。 


第七条 财政部考办应当对地方考办上报的相关材料进 行审核。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退回地方考办予以补正;审核 无误的,自收到相关文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向 地方考办下发批复文件及电子数据。地方考办收到批复文件和 电子数据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考生。 


第八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取得职业 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者,由财政部考办颁发全科合格证。凡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均可在网报系 统自行查询、下载全科合格证电子证书。 


第九条 纸质证书丢失或损毁的,不予补发,可以按照有 关规定办理全科合格信息确认。 


第十条 对取得全科合格证后要求变更姓名或身份证件 号码的,考虑到数据库的一致性与安全性,原则上不予变更。可以在申请加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或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 计师时依申请再予办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9 年 9 月 24 日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 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财考〔2019〕3 号)同时废止。 



新旧管理办法衔接


关于新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有关衔接事项的通知,明确表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印发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管理办法》(财考〔2024〕4号,以下简称新《合格证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合格证管理办法》(财考〔2019〕3号)同时废止。为确保新《合格证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实现新旧办法的平稳过渡,现将有关衔接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子证书的施行范围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财政部考办)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以及2009年以后年度通过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取得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以下简称全科合格证)实行电子化管理。凡取得专业阶段全部科目考试合格成绩以及2009年以后年度取得职业能力综合测试合格成绩的考生,均可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内自行查询、下载电子证书。


二、关于纸质证书的衔接事宜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包括纸质证书和电子证书两种形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已取得的纸质证书丢失或损毁的,财政部考办不予补发。2009年及以前年度取得的全科合格证纸质证书发生丢失或损毁的,相关人员可以向参加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提出办理全科合格信息确认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书等原件和复印件,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审核无误后3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全科合格信息确认单,由地方考办发放。自新《合格证管理办法》生效之日起,不再受理已生成全科合格证电子证书人员的全科合格信息确认申请。


2009年及以前年度取得全科合格成绩后,未及时申请全科合格证的考生,应当向参加最后一科考试报名所在地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纸质证书。地方考办审核无误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考办。财政部考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按2009年全科合格证号编排规则赋予全科合格证号,制作纸质全科合格证,并在3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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