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7日,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老湖中队执法人员执法巡查至老湖镇老村台西侧附近水域时,发现当事人王某等2人正在使用电捕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查获12V电瓶2块,12V高频逆变器1台,自制电舀子1支,渔获物45.35kg。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王某9月7日晚上,与其叔父携带自制电捕工具在东平湖进行电鱼捕捞,证据确凿,违法事实成立。
经审理认定,当事人王某等2人使用自制电捕工具进行捕捞的行为,情节严重,行为恶劣,并对渔业资源和生态平衡造成了极大破坏。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王某等2人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没收电捕工具和渔获物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普法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2022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电鱼是一种掠夺性、毁灭性的捕捞方式,不仅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对捕鱼者自身也有较大安全隐患。近年来,东平湖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对电鱼等非法捕捞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望广大群众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东平湖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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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