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院子出售给城里人一年后收回,最高法:这类农房出售合同无效

创业   2025-01-15 15:37   河南  


2018年,北京的罗老师从大学退休后到京郊农村旅游,看上一个闲置很久的宅基地院子,通过村里人介绍跟房主以60万的价格买了下来。老罗在全国农村房屋出租信息平台美丽新乡村网上看了一下,这样的房子在该网站出租的年租金能到2万元以上,所以觉得买下来很值 。本来自己想要装修改造一下就住到农村来过退休生活。


但2019年村里因为要发展民宿,想要从村民手里把闲置农房盘活起来,并给闲置农房补助。老罗想要去领补助却被村里拒绝,村里认定这个院子的主人依旧是原房主,且买卖合同无效。老罗联系上原房主要求房主协助自己处理此事,房主这里才认识到原来农民房子是不能买卖的,合同无效,所以跟老罗提出退还40万的购房款,然后以租赁形式出租给老罗。老罗不服,认为宅基地是村里的,但房子是村民的,自己买的是农民的房子,所以应该是合法的。但实际情况是这样吗?


其实老罗这种想法是不对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中明确:在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其宅基地上的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无效。


而发生在海南的一例案例中,外来买房人与当地村里合作建房,后被征收,买房人要求参与获得农民房屋的征收款被拒后,直接起诉当地政府,多次审理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也驳回其请求。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当事人并非案涉房屋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其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作建造案涉房屋,并未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无权获得相应赔偿。

随着农村宅基地相关政策越来越普及,不管是城里人还是农村房主都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农村房子只能租赁不能买卖的法律和政策常识,所以想要进行农村房屋使用权的交易都会在美丽新乡村这样的农村房屋出租信息网站上去获得。但仍有一些农民希望通过买卖房子短期内获得更大价值 ,而一些城里人也希望通过买卖获得永久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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