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至2021年,被告人顾某某在担任兴化市千垛镇顾赵村村委会副主任兼陆阳责任区负责人期间,利用协助千垛镇人民政府开展“阜宁至溧阳高速公路建湖至兴化段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职务便利,隐瞒《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顾赵村兴健7组安置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名额数量,为未被征地的2名村民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提供帮助,将兴健7组的2个安置补偿名额安排给2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并收受2人所送礼金。
被告人顾某某身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过程中,审判长熟练把握庭审节奏,有序主持法庭调查,引导控辨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发表辩论意见,有效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被告人顾某某在最后陈述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忏悔,自愿认罪认罚。
“通过现场旁听,我们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违法犯罪带来的惨痛教训,此次庭审对我们内心触动很大。”庭审结束后,旁听人员纷纷表示要以此为戒,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
来源:兴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