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调整
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第一类地区
开发区、北戴河新区
城镇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3236.6元/人/年(即1103.05 元/人/月);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475.4元/人/年(即872.95元/人/月)。
昌黎县、卢龙县、抚宁区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2901.2元/人/年(即1075.1元/人/月);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0210.2元/人/年(即850.85元/人/月)。
青龙满族自治县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12207元/人/年(即1017.25 元/人/月);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调整为不低于9656.4元/人/年(即804.7元/人/月)。
有关要求
(一)标准调整到位
(二)政策落实到位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合理调整低保金补助水平,可采取分档发放或据实补差,采取分档发放的原则上不少于三档,每档之间金额差距不宜过小或过大,分档过少以及档差不合理的要及时调整。要进一步提高政策落实的精准性,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特困供养标准不应区分集中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标准。
(三)资金保障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