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前2日发澄清公告!长沙4000t/d垃圾发电项目备受关注

科技   2024-11-07 17:58   河北  


来源:长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在距离11月8日开标的前两日,11月6日,长沙市河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第二次招标发布答疑公告,针对招标文件中投标企业提出的11个问题进行答疑。

9月4日,长沙市望城区低碳环保能源综合体项目(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招标终止并更名为长沙市河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
9月5日,长沙市河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招标。
9月26日,该项目发布澄清公告。9月29日,因投标人不足3家,项目流标。
10月18日,该项目发布二次招标公告,计划于11月8日开标。
文件显示,长沙市河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处理能力4000t/d),远期规划建设能源中心、储能中心和“零碳”智慧环卫等内容。本项目参照长沙市城市固废处理场焚烧项目的投资标准、建设标准和运维标准。项目估算总投资 285169.53万元,垃圾处理服务费单价确定投标控制价为109.9元/吨。
公告如下:
长沙市河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第二次)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长沙市河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含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特许经营权)(第二次)投标人提出疑问时间已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时间截止。投标人提交的问题经过汇总归类,类似问题不逐个答复。本次澄清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对投标人的疑问回复如下:
问题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考察投标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能力”,要求投标人通过产业投资促进望城区社会经济发展,涉及将“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与特许经营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该评标标准按照“投资额度及产值”、“年度纳税额”、“就业岗位”、“带动或引进产业链企业”等因素进行评价,显然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才可在评审排序中名列前茅,该评标办法明确违反《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的要求。事实依据:该评标标准为“除本项目以外,中标人须另外提出通过产业投资(不含房地产、基础设施项目)促进望城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符合望城区经济发展的贡献方案,方案应详细具体,有明确的投资规模、产业布局、发展目标及实施方式,且方案充分考虑望城区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战略,对投标人提交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方案从计划产业投资额度及产值、年度纳税额、就业岗位、带动或引进产业链企业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按照贡献方案的可行性及使望城区受益最大化进行评审排序,排名第一的计12分、第二名计10分、第三名计8分,第四名及以后计6分,未提供的或不满足实际需求的方案不计分。” 有关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年试行版)》 第三部分 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 分析项目是否属于具有一定公益性且存在经营收入的项目。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和产业项目,以及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采用特许经营模式;不得将以上类型中无关联关系的项目相互“打捆”,或者与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答:1、大纲明确市场化程度高的商业项目、产业项目或者没有经营收入的公益项目不得与无关联关系适合采用特许经营模式的项目“打捆”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文件已明确本项目特许经营建设内容和投资总额,本评分项所指产业投资未在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不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范围,不会获得公共收益补贴,非大纲中所指“打捆”项目。
2、本评分项设置是为了适度保障项目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由投标人自行提供对所在地经济发展客观可行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方案,通过产业投资等方式推动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未违反“公平竞争条例”中的条款。
问题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考察投标人的“财务能力”,对流动比率为2倍及以上的企业进行加分。流动比率的高低,与垃圾焚烧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效果无关,而经对各企业公开信息核对,专业从事垃圾焚烧发电投资、建设、运营的企业中,仅湖南某企业可在该项得满分,该评分标准与项目需求无关,而是套用该企业条件设定商务条件。事实依据:该评标标准为“流动比率为2倍以下计 1分;流动比率为2倍(含)以上计2分。注:以上两项依据2023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评审,流动比率公式: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
答:本评分项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综合考量投标人的财务能力。流动比率是用于判断企业偿债能力的关键数值,流动比率越高的企业,资产流动能力较强,短期偿债能力更强。为保障本项目资本金快速到位、后续融资顺畅和保障项目建设投产达效,因此对投资人提出“流动比率”的要求。这是招标人避免项目断资停工的去风险化措施之一,并非针对特定主体。
问题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考察投标人的“资金实力及筹措能力“,要求投标人提供不低于8.5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信证明,该数字是否根据“本项目资本金不低于85550.86万元(建设投资的30%)“的采购需求设置?本项目社会资本方出资85%,即7.27亿元,因此8.5亿元资信证明超过项目实际需求。
事实依据:该评标标准为“投标人能提供不低于8.5亿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信证明的计4分,资信证明金额不足或不提供的不计分。”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答:本评分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设置,以有效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要素以及项目推进过程中的资金动态变化需求,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问题4:本项目要求中标人提前支付征地拆迁款3亿元,并提交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投资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属于违规提高招标标准,建议修改为初步签订之后7个工作日内缴纳。事实依据: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收到后的7个工作日内缴纳本项目的征地拆迁款30000万元至政府指定的账户,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中标人须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缴纳承诺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投资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并在30天内签订相关协议,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履约保函和签订协议的,视为自动放弃中标资格。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答:本项内容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设置,以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并确保中标单位能够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并非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问题5:项目未明确项目具体选址,不符合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详细论述项目选址或选线方案、选址地址条件、周报配套情况、说明有关部门针对项目选址用地反馈意见的要求。事实依据:招标文件对应描述仅“本项目选址位于望城区湘江以西片区”一处。有关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实施机构根据经审定的特许经营方案,应当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第二部分 项目可行性分析 详细论述项目选址或选线方案、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主要约束条件、用地(用海)方式、选址地质条件、周边配套情况(如用水、用电、道路等)、建设工期和主要进度节点,以及正常运营年份应达到的产出能力和服务要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第二部分 项目可行性分析 根据项目选址或选线方案,以及建设内容和规模等要求,分析项目的要素保障条件及落实情况。说明有关部门针对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用海)等反馈意见情况。
答:本项目选址位于望城区湘江以西片区,已纳入相关规划。
问题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考察投标人的“运营维护和飞灰处置方案”,评分标准不明确,未明确该处置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法律法规风险”应依据何法律法规判定。事实依据:该评分标准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飞灰处置方案的合规性、可行性、经济性、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审(4分):处置方案无法律法规风险、科学可行、稳定性高、经济合理的计4分;处置方案无法律法规风险、基本可行、稳定性较好、经济性较好的计3分;存在一定法律法规风险、基本可行、稳定性一般、经济性一般的计2分;存在较大法律法规风险、可行性较差、稳定性低、经济性较差的计1分;未提供方案的不计分。”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答:本评分项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各投标人的投标情况进行评审。
问题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考察投标人的“市固废场周边发展提出邻避效应解决方案”。该评分标准未明确“市固废场”具体项目情况和地点。经查询,市固废场由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后称“军信环保”)投资建设运营,市固废场的运营邻避效应由军信环保负责解决,市固废场的运营状况及对周报的影响也仅为军信环保掌握详细信息,该评分标准与项目招标需求无关,同时涉嫌倾向特定供应商、排斥潜在投标人。事实依据:相应评分标准为“1、解决方案(2分):根据投标人提出的方案的可行性、科学性、实施标准等方面进行评分,可行性、科学性、实施标准高的方案计2分;可行性、科学性、实施标准一般的计1分;可行性、科学性、实施标准较差的计0.5分。2、方案的投入和实施效果(3分):根据投标人提出的解决方案中的投入、对周边发展贡献度等进行排名,投入最高的排名第一,计3分;投入一般,有一定实施效果的排名第二,计2分;投入低或无投入,实施效果差的排名第三,计1分。” 多个网络公开信息渠道(如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网站、湖南省生态环境公众参与平台、长沙生态环境公众号等)显示,长沙市固废场通常指“长沙市固废处理场”,由军信环保投资、建设、运营,是长沙市目前唯一的生活垃圾处置终端。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长沙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未依法量化评审因素 采用综合评分方法的,评审因素未具体明确评判标准,将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进行横向比较评分。
答:根据特许经营方案,本项目需协同处理市固废场部分堆填垃圾,为确保合理稳妥解决协同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邻避效应,设置了本评分项,未针对特定主体。所有潜在投标人均可依据自身的专业能力,充分发挥优势,为促进市固废场周边的发展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不存在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问题8: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报价部分”未明确报价分计算的基准价,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应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事实依据:报价评分标准为“(一)投标报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高1%减0.05分,即10-0.05×Ρ×100 (二)投标报价=基准价,满分10分 (三)投标报价<基准价,从0开始每降1%减0.05分,即10-0.05×Ρ×100 备注:1.投标报价得分,满分10分。2.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计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3.P为投标报价升、降率百分点数的绝对值,即l(最终投标价-基准价)/基准价l*100%“ 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答:除经初步评审为不合格投标人(包括投标报价无效)的和被认定为最终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外,其他的最终投标报价均应按规定计入最终投标价的算术平均,该算术平均值即为基准价。
问题9: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及标准”,“投标人成本评审办法”标准不明确。投标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下浮15%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该评审办法前后矛盾,在认定无效报价之前,如何明确“有效报价”并计算“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若投标人报价根据此标准认定为无效报价后,前述“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是否重新计算?事实依据:对应评审办法为“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下浮15%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 有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答:“将投标人有效报价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下浮15%确定为企业成本,低于该成本的为无效报价”中的“投标人有效报价”是指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所有投标人报价。
问题10:招标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招标人与签订合同主体不符、实施机构不明、合同主要条款未公开。本项目招标人为长沙市望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是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而签订合同主体为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格式文本招标阶段暂不提供,协议具体内容将由长沙市城市管理局与项目公司签署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答:本项目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招标活动,招标文件中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各项相关事项,特许经营协议的具体内容将依据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情况最终确定。
问题11: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未完成可行性研究等立项审批流程,也未根据特许经营相关规定明确政府出资人基本情况,不应进入招标实施阶段。“望城区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在项目公司持股15%”这一条件,应以政府投资决策流程及审批结果为依据,作为招标条件,并在特许经营方案、招标文件中载明政府出资人代表基本情况。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以及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本项目采用实施方案招标,招标完成后再同步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能源评估、项目拆迁等前期工作。”;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经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社会投资人,完成招标后,由中标社会投资人与望城区属国有平台公司按照 85%:15%的股权比例出资成立项目公司”;招标文件第四章 发包人要求“本项目的项目资本金来源于特许经营合作方,其中社会资本方出资85%,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指定望城区区属国有平台公司为政府出资人代表,在项目公司持股15%。”。有关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按照《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政府投资条例》第九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特许经营方案编写大纲(2024 年试行版)》 二、项目实施机构等实施机构、政府出资人代表(如有)基本情况、职责及其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情况,并将相关授权证明文件作为附件。
答: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以特许经营方案招标,特许经营方案招标已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本项目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明确建设前期工作及对应审批手续由特许经营者负责办理。
注:招标文件中涉及与上述答疑、澄清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文件内容为准。本项目投标保证交纳截止时间、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不做调整。本次澄清答疑公告作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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