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局:拖欠运营费用不是免罚理由!桑德水务被罚60余万元!

科技   2024-11-18 17:35   河北  

来源: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近日,广东省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对化州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金额合计陆拾壹万伍仟元(¥615000.00元)。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罚字〔2024〕26号
当事人名称:化州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23382591166
住所:化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5日对你公司营运的化州市杨梅食品加工基地污水处理厂进行检查,并委托茂名市鼎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厂污水总排放口(排放口编号:DW001)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外排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分别为51mg/L、11.2mg/L和19.4mg/L,均超过了《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许可限值。
2、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总磷分析仪器的标液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且标液瓶内无标液,导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无法进行校准,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4409823382591166001Q)、《检测报告》(报告编号:DXJC202407W0776)和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向你公司送达《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茂环罚告〔2024〕25号),拟对你公司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公开举行本案听证会。会上,你公司主要提出以下陈述、申辩:1、承认实施了超标排污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违法行为;2、园区企业超过预处理标准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污水处理厂设计工艺无法处理,最终导致超标排放;3、园区长期拖欠运营费用,致使无法及时维护设施;4、请求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认为:1、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予行政处罚;2、园区拖欠运营费用属你公司与园区之间的民事纠纷,应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责任的理由;3、现有案件材料无法证实此次超标原因在于园区上游企业超过预处理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所致;4、本案拟处罚金额已严格适用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过罚相当。因此,我局不采纳你公司提出的免予行政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规定,并对应参照适用《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2“裁量起点7%、超标因子数目3个以上8%、废水日排放量200吨以上10%、超标情况超标20倍以上或超量80%以上23%”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三点§8.31“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或未安装,排放口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下的,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的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公司实施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肆拾捌万元(¥480000.00元)罚款,具体罚款计算公式为:(7%+8%+10%+23%)×100万元=48万元。
2、对你公司实施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135000.00元)罚款。
以上两项行政处罚罚款金额合计陆拾壹万伍仟元(¥615000.00元)。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化州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
账 号: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提起行政诉讼,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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