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学习教育】盟纪学习(九)

政务   2024-07-28 14:42   四川  

奔走国是


中国民主同盟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七章 纪律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四条 提出处分意见


(一)民盟组织收到反映盟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按照管理权限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涉嫌违法的,向同级监察机关或者中共党委统战部移交问题线索;不涉嫌违法、但需追究纪律责任的,按照管理权限可由中央或者所属的地方组织负责,成立监督委员会的,可由监督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后研究提出处分意见。


(二)盟员被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留置、逮捕的,民盟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商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盟员权利;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商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暂停其履行职务。


(三)盟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或者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等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民盟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与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沟通,研究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 作出处分决定


(一)按照纪律处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严格履行相应批准、备案手续。


(二)对盟员的纪律处分,按照管理权限应当商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其中,对中共中央管理的公职人员中的盟员、担任中央委员会委员、民盟中央机关厅局级职务盟员的纪律处分,应当商中央统战部后进行;对地方管理的公职人员中的盟员、担任地方组织委员会委员、地方组织机关县处级及以上职务盟员的纪律处分,应当商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后进行;对其他盟员的纪律处分,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前应当向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备案。


(三)将纪律处分决定向受处分盟员所在基层组织中的全体盟员及其本人宣布。受处分盟员是公职人员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通过同级中共党委统战部,将处分决定材料转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并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四十六条 复议、申诉


盟员对所受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民盟组织提出复议,民盟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盟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组织提出申诉,上一级组织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申诉决定。复议申诉期间,不停止原纪律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议、申诉,认定处分决定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民盟中央商有关部门后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给予处分的如需进行复议、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给予处分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办法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办法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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