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家庄市财政局
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
经研究,我市《石家庄市关于优化当前房地产政策的措施》(石房稳健办〔2024〕1号)购房补贴政策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申请和发放程序按照《石家庄市购房补贴发放实施细则》(石住建办〔2024〕9号)执行。
补贴对象、范围
办理流程等内容大家还记得吗?
下面小编带大家再回顾一下
(一)2024年6月6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在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区、桥西区、新华区及高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商品住房网签,并完成合同备案的个人,可享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
(二)购房补贴期间,购房人出售本人存量住房完成转移登记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商品住房网签,并完成合同备案,可享受以旧换新补贴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
(三)不能享受购房补贴政策的情形
1.在2024年6月5日前,已办理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在购房补贴期间申请撤销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或备案手续后,再次网签备案给同一人的;
补贴标准
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住房的补贴5000元/套; 购买90-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住房的补贴10000元/套; 购买144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补贴15000元/套。
以旧换新补贴标准
以市场交易方式实现以旧换新的,补贴换购房人10000元/套。
以市属国有企业收购方式实现以旧换新的,补贴换购房人10000元/套;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市场租赁住房使用的,补贴收购企业10000元/套。
换购房人同时享受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分段定额补贴。
购房人申请
购房人在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的开发企业提交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石家庄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申请表》(由开发企业负责在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的“住房补贴申报”栏目中在线填写申请表,经购房人签字、摁留指纹确认);
2.购房人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书、银联卡等资料的复印件;
3.共同购房的,由共同购房人共同申请,并指定其中1人名下账户作为购房补贴收款账户;
4.以旧换新的,还需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购房人提供的资料扫描录入系统,每月15日前通过系统上报辖区住建部门进行初审。同时,从系统导出《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加盖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章一并报送辖区住建部门。
1.辖区住建部门初审。辖区住建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要及时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告知购房人。初审完毕后,每月20日前向市住建部门报送审核结果。
2.市住建部门复审。市住建部门对各区上报的资料进行复审,重点审核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时间,申请购房补贴房源是否存在撤销网签合同和备案的情形等,审核完成后,及时将资金使用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住建部门联合发文,将资金下达有关区财政部门、住建部门。
4.各区财政支付平台按照市住建部门审核批准的发放清单将购房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购房人银行账户。
5.对实施以旧换新国有企业,由国有企业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审核汇总后每月报市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其他事项
(一)在购房补贴发放后,对符合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规定需撤销备案的,应先退回购房补贴,凭辖区支付平台退款凭证再申请办理撤销备案手续。
(二)市住建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将不定期对购房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三)开发企业应当协助、指导购房人填写购房补贴申请表和准备相应申请资料。不符合购房补贴政策的房源,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明确告知购房人。
(四)因购房人不及时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全导致无法领取购房补贴的,由购房人承担责任。对购房人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辖区政府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市住建部门公开通报,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计入该企业信用档案。
(五)受理购房补贴申请的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受理。
(六)本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按照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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