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师“政策账”不能装进“棺材”(重编)
各位领导、老师们:
到底欠原民师多少“政策账”?这笔账还要赖多久?
一、毁掉民师前程的“管理账”
自78年囯务院1号文件管理政策第五条的出台,对于民师的管理已经进入规范化的轨道,擅自、隨意、撤换乱象已成为过去,可当年却把国家承认的无故辞退,卸磨杀驴,这就是县级教育部门为“民转公”关系化、商品化而打开的第一道腐败的绿灯。
二、全国一个没有认定到位的“教龄账”
教龄的长短,决定“教补”的多少,那么对于“被迫下岗”教师教龄的结止时间是哪一年最合法最合理呢!一、以法定的退休年龄,二、以县级教育部门批准办理辞退手续的时间,三、以《任用证书》收回的时间,据此,对于被迫下岗教师的“教龄”没有一个认定到位的!
三、“国补费”要全部发给本人,不得挪作他用
这是92年41号文件第4条所规定的,可在当年提留“养老福利基金”后,只给不足的一半,剩下的至今全被挪用、侵占,且提留的养老福利基金也没有兑现承诺,造成了民师“养老难”的境地,难道说这笔账也要全部装进“棺材”吗?
四、当年应该兑现的“转公账”
“转公”是所有国家承认民师的梦想,可现实是有权有钱者笑,无背景的一边靠,就形成了该转未转,有关系的人却端上“铁饭碗”,依据五字方针,必须将“转公”指标还给国家承认的民师,完璧归赵,恢复原貌!
五、至今也没有改变的“身份账”
民师被迫离岗是一个不可争议的事实,而这一事实是县级教育部门违法违规造成的,一未经教育局批准,二没有辞退手续(证据),三当年乡村和学校的囗头辞退的行为是违法违规的,是无效的!所以我们至今就是一名“离岗在职”的教师,这一点是谁都不可质疑的,除非教育局出示被辞退的证据!
六、永远不能息诉罢访的“待遇账”
身份决定待遇,待遇的多少决定养老的质量,那么民师应享受什么样的待遇,依据92年41号第四条的规定,最高是“同工同酬”,最低不得低于公办的三分二,民师的待遇必须是在这框架之内,“教补”不是待遇,更不能取代待遇,请祖国不要让我们带着“教补”去见马克思吧!
七、一定要讨回的“精神账”
民师为教育事业做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而贡献的背后国家都有一笔计载着的“政策账”,这是谁都不能抹去的,而地方却把法律政策架空,还对诉求落实政策的民师千方百计的进行打压和迫害,不但从物质上造成了较大损失,特别是从精神也造了极大的伤害。
这些“政策账"是拖不垮的,是打不烂的,谁不还,谁就是中国最大的“老赖"拖的时间越久,“信任危机”就越大!
河北迁安市被迫下岗教师 李树来
编者声明:本材料属于河北民师李树来约请编辑。
编 者:和平战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