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制定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办法,助力社会救助“精准化”

时事   2024-10-08 11:15   河北  

日前,我市制定《沧州市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办法》,对动态核查、常态排查、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助力社会救助“精准化”。

《办法》指出,社会救助保障对象是指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社会救助保障对象,民政部门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强化管理,定期跟踪掌握救助家庭变化情况,形成社会救助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

《办法》提出,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坚持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动态管理工作,促进社会救助公开、公平、公正发展。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负责社会救助动态管理的监督检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救助的动态核查和常态化排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社会救助动态管理要求,针对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可确定核查部门和必要核查项目,定期进行核查比对。必要核查部门及必要核查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一般以年度为单位进行调整;其他部门及核查项目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纳入必要核查部门和必要核查项目。集中核查时间原则上一年两次,一般在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别开展一次。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常态化排查工作制度,原则上每半年要对所辖村、社区开展一次起底排查。排查时间、排查方式可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明确。村(社区)要充分发挥村(居)“两委”、驻村干部和网格员作用,主动发现困难群众,在监察联络员和村(居)务监察委员的监督下,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将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困难群众和不再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按要求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村(社区)上报的困难群众信息,全面开展线上线下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对不再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及时清退。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将定期开展社会救助监督检查,原则上市级每年、县级每半年开展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及时开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视情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对相关人员依法依纪核查处理。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来源:沧州日报
记者: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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