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晚,东营公安分局接到辖区内某小区居民刘女士报警,称有人从微信群对其进行辱骂,接到报警后,为降低负面影响,办案民警迅速将嫌疑人冯某传唤到案。
经调查,冯某发现其丈夫与刘女士往来信息暧昧,就怀疑刘女士与其丈夫存在不正当关系,冯某一气之下,从百余人的微信群中使用偏激言辞肆意辱骂刘女士,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询问,冯某对其在微信群内辱骂他人的行为供认不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东营公安分局依法给予冯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在微信群内进行公开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应建立在遵守法律的基础上。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微信、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并非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开展社交活动时,同样需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如果在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空间里损毁他人名誉,构成侵权,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