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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汉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汉中市关于消化存量房产和优化增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及配套指导意见。该措施主要围绕消化存量房产与优化增量住房两个方面,提出了14项具体实施细则。
消化存量房产方面
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将首套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调整为15%。将存量房贷利率降低至新发放贷款利率附近。
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下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5年及以下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及以下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职工缴存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7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升至85万元。
符合政策生育的二孩及以上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上调20%,即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84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102万元。
缴存职工购买汉中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住宅和参与住房“以旧换新”活动,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上调20%。
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在购房地无成套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按首套房认定。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将首套和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统一为15%。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再区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实行住房公积金“又提又贷”政策。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同时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与贷款金额总计不超过购房总价。购买保障性住房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为15%。
试行房票安置政策
鼓励国有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
支持住房“以旧换新”“卖旧买新”
延续住房税费减免政策
对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鼓励开展团购优惠和促销推介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高校毕业生、引进人才购房团购优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赴外省市广泛开展房地产促销推介活动。
优化增量住房方面
优化项目土地供应
完善住宅用地供应调节机制,商品住宅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县(区),暂停新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不含)—36个月(含)之间的,按照“盘活多少、供应多少”的原则,根据本年度内消化存量商品住宅用地面积(包括竣工和收回)动态确定拟新出让的商品住宅用地面积上限;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及以下的县(区)正常供给。依法处置已经出让还未开发的闲置存量土地,推动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综合考虑人口流动、周边房价、地块区位条件和规划指标差异,结合区域发展定位和第三方评估,制定“一地一策”,把控好房、地价差,合理确定土地价格。
实行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
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按出让底价的20%缴纳,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款,企业申请分期缴纳的,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缴纳出让价款的50%,余款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缴纳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优化配建配套设施政策
不得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管控要求之外的非空间治理内容纳入规划条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设置规划条件。统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优先用于完善已出让土地周边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防涝等配套设施。
优化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
实行差别化商品房预(现)售审批
支持房地产企业建设高品质住宅
汉中市中心城区立体生态住宅建筑,按照要求配建需无偿移交的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农超市场、垃圾中转站、公厕、文化活动设施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涉及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相关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项目阳台进深放宽至3米,在满足日照、通风等相关要求时,计容建筑面积按围护设施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封闭阳台除外)。住宅飘窗、阳台以及非公共活动空间(包含但不限于各类形式的露台、设备平台、空调板等)的水平投影面积不大于该套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25%。
支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中深层地热能集成应用、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应用,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