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非法收购野生蝎子而引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孙某某因明知野生蝎子是国家保护动物,却为了经济利益非法收购,被判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也被依法处置。
2024年8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某镇路口以营利为目的收购他人非法猎捕的野生蝎子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孙某某以1370元收购的野生蝎子3.05斤(约2100只)及作案工具。经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孙某某收购的野生蝎子样本均为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条纹正钳蝎。案发当日,派出所、林业和草原局的工作人员将涉案3.05斤条纹正钳蝎放归自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条纹正钳蝎而予以收购,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孙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从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罚金2000元的判决,并没收作案工具。
条纹正钳蝎作为生态链中的重要一环,对自然界的害虫有显著的遏制作用。据估算,每只野生蝎子每年可消灭一万多只害虫。因此,大规模捕捉野生蝎子会导致生物链断裂,可能引发大面积的蝗虫、白蚁等灾害,对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
宁县人民政府早在2020年11月22日就发布了《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明确宁县行政区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3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也将条纹正钳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