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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首先,我们明确两个概念。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
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据悉,我省目前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及要求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共将100项医学影像检查及97项临床检验结果列入互认范围。
根据《通知》,检查检验结果即可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按门(急)诊诊查收取相应的诊查费,诊查费用包含该次诊查过程中的结果互认服务,不得以“阅片费”“互认费”等名义额外收费。
《通知》指出,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要求,但确需相应检查检验科室共同参与方可完成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通过启动院内检查检验会诊方式完成的,可在收取诊查费的基础上参照本院执行的价格政策加收院内会诊费用。
“当然,属于下列情形,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可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该负责人表示,对于具体情形,《通知》作出明确。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结果在疾病发展演变过程中变化较快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来源: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
编辑:郭娜
审核:翁灵娜 叶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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