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删去《安徽省价格条例》第三十五条有关服务价格登记证内容的修改决定。2024年11月26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八号,明确《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保证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服务价格登记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自2024年11月26日起,我省全面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新受理和发放《服务价格登记证》,已发放的《服务价格登记证》同时失效,原《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实施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皖价服〔2011〕60号)同时废止。
二、做好政策衔接相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数据资源局取消安徽政务服务网上“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事项。各地也要抓紧开展服务价格登记证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清理,及时发布制度取消和文件清理的通知或公告,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再受理和发放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服务价格登记证的通知
根据《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的通知》(皖发改价格函〔2025〕5号)规定,自2024年11月26日起,我省全面取消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已发放的《服务价格登记证》同时失效。原《滁州市发展改革委 滁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滁城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滁发改收费〔2023〕27号)文件中“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当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亮证收费”的规定同步停止执行。
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取消后,滁城各物业服务企业应继续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自觉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来源丨滁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初审丨周子健
审核丨赵青
审签丨张登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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